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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來源:未知;時間:2017-08-08 16:29
一、和解
發生勞動爭議,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,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,達成和解協議。
勞動爭議在仲裁或訴訟過程中,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也可以自行和解,達成和解協議。協議達成的,可以撤回仲裁申請或訴訟。
二、調解
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的調解:
(一)勞動爭議發生后的調解
發生勞動爭議,當事人不愿協商、協商不成,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,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。